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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治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挖矿”该收手了

发布时间: 2021-12-16    作者:宁夏防静电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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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是时候停止了

一家公司被委托代其“开矿”,但预期的比特币收益被延迟,于是委托方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巨额“到期”收益。

12月15日,该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撤销。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

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当地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进行反馈,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代表法院签署的“采矿”协议被认定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挖矿机”(专业计算机服务器)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2019年5月,丰富九鑫公司与中岩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富九鑫公司委托中岩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

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岩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中岩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方”)签订了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中岩智创公司向丰富九鑫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此后未支付任何收入。富家鑫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上诉至法院,要求中岩智创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按比特币价格交付278.1654976枚比特币或955万美元,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能耗大、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富九鑫公司与中岩智创公司仍代“挖矿”签订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决定驳回原告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全链条管理

“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做了两个设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告诉记者,“一是总量确定,不能发放,锁定2100万件;二是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机构监管,采用工作量认证机制,用比特币奖励挖矿。因此,自从..枚比特币被挖出后,剩余的比特币数量会越来越少。”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海外市场的蓬勃发展,大量地下“挖矿”活动诞生。比特币“矿场”往往集中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耗电量巨大。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开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开采活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产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在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指出,比特币在中国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如虚假资产风险、业务失败风险和投资投机风险。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投资虚拟货币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应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当地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涉及的比特币开采项目和矿山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开采活动,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开采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对虚拟货币的追求反映了一些人的暴富和投机心理。”陈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她建议加快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进程,用法定数字货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宁夏防静电砂浆的小编删除)